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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天津市河西区勇艳蔬菜水果店(王艳)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

2024-02-20 01:08:28

  leyu天津市河西区勇艳蔬菜水果店(王艳)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9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河西区勇艳蔬菜水果店(王艳)涉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企罚〔2020〕994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本案不存在依法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处罚的情节,应给予一般处罚。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月2日下午,执法人员接匿名举报反映,河西区平泉道东风里底商的和谐副食综合批发涉嫌无照经营生肉。经查,当事人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河西区勇艳蔬菜水果店,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经营肉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月3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leyu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5日注册营业执照,2018年11月28日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现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河西区勇艳蔬菜水果店,经营场所为天津河西区平泉道10号增1号,经营范围为“蔬菜、水果零售;海产品零售。”leyu,当事人在未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事项的情况下, 2019年12月20日起擅自经营牛羊肉、猪肉,于2020年1月3日被查获。上述行为满足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构成要件。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本局于2020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企罚告[2020]99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leyu,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本案不存在依法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处罚的情节,应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7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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